thomascoendet康允德?[瑞士]
康允德(thomascoendet)现为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东方学者,于年9月加入凯原法学院。在加入之前,他在欧洲获得了一系列奖学金,其中包括法兰克福歌德大学的博士后基金()和牛津大学(/11)及巴黎索尔邦大学()访问研究基金。他曾在德国汉堡的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及国际私法研究所担任副研究员(),求学期间也曾担任瑞士研究基金会的研究员(-12)。自年起,他在一家瑞士顶尖律师事务所做过为期两年半的银行、财经和监管方面的律师。他的出版物主要包括用英语、德语发表的关于比较法推理专著和大量涉及法学理论、司法、银行法以及合同法的期刊论文和文集章节,诸多内容已经被翻译为中文。他的论文《法律推理:比较视角的观点》荣获年arsp最佳论文奖。
计算法学:希望与忧患
目前在探索人工智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方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研究法律应该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的开发以及其在特定社会领域中的应用。当今人工智能在医疗、经济、政治进程、军事、监控、金融技术以及其他众多领域的出现,已足以显示人工智能给法律带来的希望和担忧并引发讨论。另一种是研究人工智能如何影响法律,如何将其应用于或可能应用于法律程序。
一、什么是人工智能?
谈及人工智能在法律程序中的作用,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人工智能?根据一个著名但又有争议的区分,人工智能可分为弱形式和强形式。在弱形式中,计算机程序是强大的工具,我们可以依赖其以更严格更精确的方式来形成并验证假设。在强形式中,对计算机进行适当地编程可使其具备与人类思维相同的认知能力,因此得以真正智能地运作。简而言之,弱人工智能是人类代理的工具,强人工智能是与人类代理处于同一层面的主体。johnsearle于年引入了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的区别,并用它来论证强人工智能的不可能性。
区别工具和主体有助于构建人工智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首先,这种区别有助于阐明迄今为止法律和人工智能之间的故事。法律程序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想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法律专家系统。这一想法的基础是拥有一个可以自行解决用户问题的计算机程序。因此,这些努力的目的是安装计算机程序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主体。法律专家系统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标,直至今日有些系统依然保持运行。然而,建造具备人类法律专家水平的强法律人工智能的目标显然还未能实现。鉴于对人工智能研究离生产通用人工智能这一目标还很遥远,这种情况并不令人意外。
二、法律人工智能工具及应用的研究领域
目前对法律和人工智能的研究而言,更重要的是了解其表现出不同的趋势,其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