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课程概述
一、课程的概念
“课程”一词在我国始见于唐宋期间。唐朝孔颖达为《诗经》作注:“维护课程,必君子监之,乃依法制。”这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为此所能见到“课程”一词的最早使用。但这里所说的课程并不是现代意义的。宋朝朱熹在《朱子全书·论学》中多次提及课程,如“宽着期限,紧着课程”,这里的课程即指功课及其进程。
在西方,“课程”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教育家斯宾塞的《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一文中。它由拉丁语派生而来,意为“跑道”。根据这个词源,最常见的课程定义是“学习的进程”,简称学程。
广义的课程是指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及其进程的总和,它包括学校所教的各门学科和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狭义的课程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为了实现培养目标而开设的某一门学科。它主要体现在课程计划(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教科书)之中。
二、课程类型
(一)根据课程任务:基础课程、拓展课程、研究课程。
基础性课程是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学力的课程,及培养学生作为一个基本公民的“三基”(读、写、算)为中心的基础教养,是中小学课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拓展性课程注重拓展学生知识与能力,开拓学生的知识视野,发展学生各种不同的特殊能力,并迁移到其他方面的学习。
研究型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探究态度与能力。这类课程给学生一定目标,让学生自己探究,从而得出结论。
(二)根据课程的设计方式:学科课程与活动课程
学科课程是指从各门科学领域选择部分内容、分门别类地组织起来的课程体系。我国古代的“六艺”和古希腊的“武士七技”都是学科课程。学科课程分科设置,重视学科内容的内在逻辑联系,但不重视学科之间的联系;重视对知识的系统学习,但不重视儿童的兴趣和需要,而且忽视学习的过程。
活动课程,又称儿童中心课程、经验课程,是为打破学科逻辑组织的界限,从儿童的兴趣和需要出发,以活动为中心组织的课程。活动课程的代表人物是杜威。
(三)根据课程的综合程度:分科课程和综合课程
分科课程是指从不同门类的学科中选取知识,按照知识的逻辑体系,以分科教学的形式向学生传授知识的课程。分科课程与学科课程基本上是一致的。
综合课程是指打破传统分科课程的知识领域,组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学科领域构成的课程。根据综合课程的综合程度及其发展轨迹,可分以下几种:相关课程、融合课程、广域课程、核心课程。
(四)根据对学生的学习要求: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根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的,所有学生都必须学习的科目。它是个体社会化的基础,主导价值在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共性。就我国现阶段基础教育课程现状而言,必修课程一般包括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
选修课程是针对必修课程的不足之处提出来的,是为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长而开设的课程。
(五)根据课程的呈现方式: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
显性课程亦称公开课程,是指在学校情境中以直接、明显的方式呈现的课程。显性课程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计划性,这是区分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的主要标志。
隐性课程亦称潜在课程、自发课程,是学校情境中以间接的、内隐的方式呈现的课程,如师生关系、校风、学风等。隐性课程是伴随显性课程而生的,没有显性课程也就没有隐性课程.
(六)根据课程设计、开发、管理的主体来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
①国家课程:是指由国家统一组织开发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课程。
特点:权威性、多样性、强制性。
②地方课程:指地方自主开发实施的课程,即由地方根据国家教育方针、课程能够管理政策和课程计划,在